“讲演钟点费”及“授课钟点费”有何不同?是否要课征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公私机关、团体、事业和各级学校,聘请学者及专家专题演讲而发给的钟点费,属于“讲演钟点费”,如果这项收入和稿费、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等各项收入,全年合计数在18万元以下,可以免纳所得税,超过18万元部分,于减除成本费用后,仍应合并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
至于公私机关、团体、事业和各级学校,开课或举办各项训练班、讲习会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活动,聘请授课人员讲授课程所发的钟点费属于“授课钟点费”,这项钟点费属薪资所得的一种,应由给付人在给付时依规定扣缴税款,所得人必须把这项所得并入薪资所得申报;上开所称的授课人员并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或教员的身份。如有任何税务问题,欢迎拨打该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迳向辖区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