谕知
高雄地检署日前接获高雄市凤山区疑有贿选情资,旋由主任检察官李门骞指派检察官郑益雄侦办,并于民国107年11月20日指挥法务部调查局高雄市调查处、航业调查处高雄调查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凤山分局等单位,至高雄市凤山区执行搜索2处,并同步以被告身份传唤某里长候选人、桩脚与选民共5人。 经检察官郑益雄讯问后,发现游姓桩脚涉嫌于107年11月间,以每票新台币500元之代价,向选民买票,要求选民投票支持某里长候选人,而到案之选民亦坦承有收到贿款,并主动缴回犯罪所得1000元,认被告游姓桩脚涉嫌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第1项投票行贿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惟于侦查中已坦承犯行,认无羁押之必要,当庭谕知以5万元交保候传;其余被告检察官讯问后,均请回。
高雄地检署主任检察官李门骞、检察官赵期正于民国107年9月初,接获情资指称高雄市凤山区某里长候选人涉嫌发放白米贿选,旋指挥法务部调查局高雄市调查处深入追查,并于107年9月11日传唤犯罪嫌疑人、证人等共计13人到案说明,并扣得3公斤装白米2包、文宣卫生纸2包等物,其中被告即某里长候选人经检察官谕知以新台币20万元交保。 本案经检察官赵期正、林恒翠漏夜讯问后,认某里长候选人涉嫌于107年8月31日,在高雄市凤山区某宫庙,参与该宫庙免费发放3公斤装白米200包予里民之活动,并在现场摆置竞选布条、旗帜,趁机发送竞选文宣品卫生纸,疑似有向该里选民买票贿选之行为,涉有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第1项之投票行贿罪嫌,经检察官谕知以20万元交保候传。部分选民到案后,亦坦承收受白米及文宣卫生纸,并主动缴回3公斤装白米2包、文宣卫生纸2包
问15-11、学生编等条件为何?免除或停止执行之规定为何? 一、凡执行感化教育期间,机关都会给予编等。其累进处遇分为4等,第4等、第3等、第2等、第1等,由机关考核其行状,自第4等依序进等。 二、免除执行感化教育部分: (一)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处分人,执行逾6个月,已进入第1等,而其第1等成绩最近3个月内,每月得分在42分以上,执行机关认为无继续执行之必要者,得检具事证,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核准后,报请检察官声请法院免予继续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