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5-11、学生编等条件为何?免除或停止执行之规定为何?

一、凡执行感化教育期间,机关都会给予编等。其累进处遇分为4等,第4等、第3等、第2等、第1等,由机关考核其行状,自第4等依序进等。

二、免除执行感化教育部分:

(一)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处分人,执行逾6个月,已进入第1等,而其第1等成绩最近3个月内,每月得分在42分以上,执行机关认为无继续执行之必要者,得检具事证,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核准后,报请检察官声请法院免予继续执行。

(二)依少年事件处理法谕知之感化教育受处分人,执行逾6个月,已进入第1等,而其第1等成绩最近3个月内,每月得分在42分以上,执行机关认为无继续执行之必要者,得检具事证,声请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免除执行。

三、停止执行感化教育部分:

(一)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处分人,执行逾6个月,已进入第2等,而其第2等成绩最近3个月内,每月得分在42分以上,执行机关认为无继续执行之必要者,得检具事证,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核准后,报请检察官声请法院裁定停止其处分之执行,停止期间并付保护管束。

(二)依少年事件处理法谕知之感化教育受处分人,执行逾6个月,已进入第2等,而其第2等成绩最近3个月内,每月得分在42分以上,执行机关认为无继续执行之必要者,得检具事证,声请原为感化教育处分之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停止执行,停止期间应裁定交付保护管束。

四、少年在保护管束期间违反应遵守之事项,情节重大,少年保护官得声请少年法院裁定撤销保护管束,将所余之执行期间令入感化处所施以感化教育,其所余之期间不满6月者,应执行至6月。

五、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第54条第1项规定,保护处分之执行至多执行至满21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