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2条:“债权人就金钱请求以外之请求,欲保全强制执行者,得声请假处分。假处分,非因请求标的之现状变更,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者,不得为之。”
第533条准用第526条:“请求及假处分之原因,应释明之。前项释明如有不足,而债权人陈明愿供担保或法院认为适当者,法院得定相当之担保,命供担保后为假处分。请求及假处分之原因虽经释明,法院亦得命债权人供担保后为假处分。债权人之请求系基于家庭生活费用、扶养费、赡养费、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者,前项法院所命供担保之金额不得高于请求金额之十分之一。”
第4条第1项第2款:“强制执行,依左列执行名义为之:二、假处分之裁判。”
第6条第1项第2款:“债权人声请强制执行,应依左列规定,提出证明文件:二、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声请者,应提出裁判正本。”
第7条:“强制执行由应执行之标的物所在地或应为执行行为地之法院管辖。应执行之标的物所在地或应为执行行为地不明者,由债务人之住、居所、公务所、事务所、营业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辖。同一强制执行,数法院有管辖权者,债权人得向其中一法院声请。受理强制执行事件之法院,须在他法院管辖区内为执行行为时,应嘱托该他法院为之。”
之。前项送达前之执行,于执行后不能送达,债权人又未声请公示送达者,应撤销其执行。其公示送达之声请被驳回确定者亦同。债权人收受假扣押或假处分裁定后已逾三十日者,不得声请执行。”
不论偷窥、偷录音或偷拍,都必须出于“无故”,例如没有得到同意或没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持有人就其持有中之他人所有物,表现其变为所有之意思而成立。
即使被告主张被害人是自愿的,在实务上也多有成立犯罪的案例,不必用自杀来证明!
让与债权时,让与人或受让人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生效力。除了直接通知外,行使债权也兼有通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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