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明
广佛都市网讯 佛山日报记者尹保山 通讯员梁礼臻报道:昨日,市佛教协会召开第二次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市佛教协会第二届理事会,佛山仁寿寺主持释明生再次当选为市佛教协会会长。 市领导蒋顺威、麦洁华、李秀萍等接见了与会代表并与代表们合影。麦洁华向与会者通报了我市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充分肯定我市佛教界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所作的贡献,并对佛教界提出了三点希望:一是要高举爱国爱教的旗帜,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佛教形象
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基岩资本)作为进入中国的综合性投资集团。基岩资本中国大陆地区总部位于广州,在北京、上海、深圳、武汉等地均设有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并在全国20多个城市设有专业派驻人员。其中广州分公司被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天河区重点企业”称号,并获中国***颁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证书
本报讯 (见习记者 覃琳雅)7月30日上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河池市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改革工作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自2020年10月1日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河池市市辖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改革工作,由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宜州区、南丹县、天峨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山县管辖范围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宜州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金城江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管辖范围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经释明,原告仍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被告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管辖。原管辖法院仍负责本辖区内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与执行,同时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办理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立案、调查、开庭、协调、宣判、送达、执行等事项
上海静安,研究生阿华因嫖娼被学校开除学籍。他将学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并对学校相关处分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案件来自:静安区人民法院) 针对学校作出的开除决定,有人持支持态度,表示:明知学校的规定,还以身试法,被开除不冤;但也有人认为,这不算什么严重的违法行为,开除的决定有点过了
原标题:210万欠款!法院5天为71农民工追回农历新年即将来临,在春节前拿到被拖欠多时的工钱,对农民工朋友来说,能踏实过上幸福年。 1月16日,延庆法院为71名农民工集中发放执行案款210余万元,让农民工在春节前拿到了自己的血汗钱,案件从申请执行到执结完毕,共计5天时间。 王某等71人,于2018年先后到北京某工程绿化公司务工,工作地点为延庆区康庄镇某村山前平缓地造林工程处,工作内容分别为平整土地、锄草、种苗等
一、统一着法院制服,佩戴法徽,挂牌上岗。 二、大厅上岗人员做到态度热情、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得体、语言文明。 三、不得披衣、敞怀、挽衣袖、卷裤腿、穿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不穿奇装异服、着装严整、搭配合理
日期:2023年3月18日(星期六) 地点:元大金控总部大楼(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66号)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以下统称“元大金控”)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规定,于搜集 台端之个人资料时,应告知下列事项: 一、特定目的 元大金控基于人才招募之目的,搜集、处理及利用 台端之个人资料。 二、搜集个人资料之项目(类别) 台端所提供之个人资料,包含但不限於姓名、电子邮件信箱、联络电话、学校科系、毕业年度或其他足资直接、间接识别 台端身份之个人资料等(以下统称“个人资料”)。 三、个人资料使用范围 台端之个人资料仅用于元大金控人才招募活动、通知征才或甄选讯息及资料分析等相关用途
中国法院网讯(邹旭 秀恒 龙飞)“是张某吗?我是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终于联系上你了。我找你是因为你拖欠孩子抚养费的事,你已经拖欠了很久了,希望你能尽快支付!” “你好法官,我现在人在外地,因为疫情的原因影响了收入,抚养费实在是支付不上。而且抚养费给了孩子妈,又有多少是用在孩子的身上呢?” “给付抚养费是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给付抚养费本质是对孩子实施的间接抚养行为,而非对孩子母亲的金钱给付,大人之间的矛盾不应该牵扯到孩子的身上,而且你拒绝履行的话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市民王女士给平房区人社局仲裁委送去锦旗,感谢区人社局仲裁委积极沟通、开展调解,帮助促成劳资双方调解结案,表达了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高度认可。 该案件是王女士诉某科技公司,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工作人员收卷后,进行案前调解未果,经开庭审理后,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内容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在仲裁员与双方当事人反复协调沟通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360 号民事其他文书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0号 债 权 人 元大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强 债 务 人 白家庆 一、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新台币壹万伍仟零肆元,及自94年11 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八点二五计算 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计 算之利息,并赔偿督促程序费用新台币伍佰元,否则应于本 命令送达后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 议。 二、债权人请求之原因事实: (一)缘声请人即债权人原名“大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民国(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管银控字第10500320920号函核准,“大众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于107年1月1日与“元大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合并后将以“元大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续存 银行(均如证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叙明 。 (二)债务人白家庆前于民国94年10月27日,依据与声请人签 订之申请书,向声请人借款新台币(以下同)20000元整, 借款利息于每月27日结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约缴款 ,即丧失期限利益,并自94年11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八点二五计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偿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计算利息,讵料债务人经多次 催讨仍未缴纳,依约定债务人等已丧失期限利益,全部债务 应视为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