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搜集之个人资料类别:

(一)期间: 个人资料搜集之特定目的存续期间、依相关法令或契约约定资料之保存所订保存年限或本公司因执行业务所必须之保存期间。

(三)对象: 本公司及其他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之公司。

(四)方式: 以自动化机器或其他非自动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据个资法第三条规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个人资料得行使下列权利:

(一)得向本公司查询、请求阅览或请求制给复制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费用。

(二)得向本公司请求补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应为适当之释明。

(三)得向本公司请求停止搜集、处理或利用及请求删除,惟依法本公司因执行业务所必须者,得不依台端请求为之。

五、台端不提供个人资料所致权益之影响:

台端得自由选择是否提供相关个人资料,惟台端若拒绝提供相关个人资料,本公司将无法提供台端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