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明
清明前夕,为提高群众用火意识,防范森林火灾,构建“平安清明”,开化法院举行“树文明新风 防森林火灾”主题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了全县各乡镇村干部、村民代表、森林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社区群众、新闻媒体等百余人参加活动。 活动中,通过旁听五起因祭祀引起失火构成犯罪的案件庭审、法官释明说理等形式向群众和村民干部释明失火犯罪的严重性。同时,通过微博直播、电视、报纸、短信等平台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文明祭祀、森林火灾警示教育宣传,营造文明用火的浓厚氛围,树立文明祭祀新风
再申评会委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不得参与评议: 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参与再申诉案件原措施之处置或申诉程序。 再申评会委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再申诉人得向再申评会申请回避︰ 一、有前项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回避
“真是太感谢你们了,不仅为我追回了欠款,还亲自送到家里来。”近日,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并为行动不便的高龄申请执行人送款上门,申请人充分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陈某因故向王某借款3.5万元长期未还,经信丰法院调解后,双方约定于2022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后陈某未按约履行,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多方协调,合力推进搭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连心桥” 2023年2月23日,吉林铁路运输法院组织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行政相对人来院,就胡某诉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召开了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座谈会。 自案件受理以来,承办法官多次了解各方情况并深入分析案情,在考虑到行政相对人的真实诉求后,决定以调促解,采用座谈会的方式多元化解行政争议。会上,承办法官首先向行政机关释法明理,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指出其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存在的不到位、不全面之处,并释明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屡有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之卖家被检举未依法申请税籍登记逃漏税。该局特别提醒,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应申办税籍登记有最新规定,依财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财税字第10904512340号令释,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于“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征点时(销售货物8万元、销售劳务4万元),应即向国税局申请税籍登记。 该局说明,过去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如果每个月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者,得暂免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其“每月销售额”之认定,以最近6个月之销售总额平均计算
湘桥法院坚持为群众办实事,围绕潮州打造全域现代治理样板要求,积极探索行政非诉审查案件诉源治理及纠纷实质性化解新机制。近日,湘桥法院在全市首次诉前成功化解一宗行政非诉案件纠纷。 2021年7月9日,我市一货车在潮安区高速路段监测点被监测到涉嫌违规超限行驶
2019年7月30日,江门市汇聪电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汇聪公司)的股东香港企业汇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汇聪公司)向江门汇聪公司邮寄《关于查询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的函》,要求查阅、复制江门汇聪公司自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材料,江门汇聪公司签收函件后未作出书面答复。香港汇聪公司以其股东知情权未得到保障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江门汇聪公司置备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供其查阅、复制。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应适用我国内地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该案原告以被告系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并生子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并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2013年2月6日,黄某与杨某登记结婚,被告杨某于2014年5月3日生育大女儿,2016年6月25日生育二女儿,后原告黄某到医院发现两个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相应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父亲一栏登记均非自己,遂与被告杨某理论并发生争执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执行法官在浙江嘉善某便利店找到被执行人陈某) “感谢湘阴法院,辛苦你们了!……”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两天时间内跨越三省,往返两千多公里,执结了一起原本陷入僵局的案件。拿到2万多元执行款后,申请人黄某感激地握住执行法官的手。 原住湘阴县的陈某是一起买卖合同案件的被执行人,当时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