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4512340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屡有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之卖家被检举未依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屡有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之卖家被检举未依法申请税籍登记逃漏税。该局特别提醒,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应申办税籍登记有最新规定,依财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财税字第10904512340号令释,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于“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征点时(销售货物8万元、销售劳务4万元),应即向国税局申请税籍登记。 该局说明,过去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如果每个月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者,得暂免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其“每月销售额”之认定,以最近6个月之销售总额平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