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申评会委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不得参与评议:

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参与再申诉案件原措施之处置或申诉程序。

再申评会委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再申诉人得向再申评会申请回避︰

一、有前项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回避。

二、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任务有偏颇之虞。

前项申请,应举其原因及事实,并为适当之释明;被申请回避之委员,对于该申请得提出意见书,由再申评会决议之。

再申评会委员有第一项所定情形不自行回避,而未经再申诉人申请回避者,应由再申评会依职权命其回避。

再申评会委员于评议程序中,除经委员会议决议外,不得与当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程序外之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