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明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360 号民事其他文书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0号 债 权 人 元大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强 债 务 人 白家庆 一、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新台币壹万伍仟零肆元,及自94年11 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八点二五计算 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计 算之利息,并赔偿督促程序费用新台币伍佰元,否则应于本 命令送达后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 议。 二、债权人请求之原因事实: (一)缘声请人即债权人原名“大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民国(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管银控字第10500320920号函核准,“大众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于107年1月1日与“元大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合并后将以“元大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续存 银行(均如证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叙明 。 (二)债务人白家庆前于民国94年10月27日,依据与声请人签 订之申请书,向声请人借款新台币(以下同)20000元整, 借款利息于每月27日结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约缴款 ,即丧失期限利益,并自94年11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八点二五计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偿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计算利息,讵料债务人经多次 催讨仍未缴纳,依约定债务人等已丧失期限利益,全部债务 应视为到期
3月2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慑于法律权威,态度180度大转弯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申请执行人龙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李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龙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因李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龙某于1月9日向锦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本条是关于违约金过高问题行使释明权的规定
村小组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近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当地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村小组组长李某依法拘传,并对其处以500元罚款。 2015年2月,广昌县水南圩乡某村小组朱大爷将辛苦积攒的4万元借给本村村民杨某夫妇,用于对方在广州做生意
湘桥法院坚持为群众办实事,围绕潮州打造全域现代治理样板要求,积极探索行政非诉审查案件诉源治理及纠纷实质性化解新机制。近日,湘桥法院在全市首次诉前成功化解一宗行政非诉案件纠纷。 2021年7月9日,我市一货车在潮安区高速路段监测点被监测到涉嫌违规超限行驶
再申评会委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不得参与评议: 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参与再申诉案件原措施之处置或申诉程序。 再申评会委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再申诉人得向再申评会申请回避︰ 一、有前项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回避
2006年,上蔡县政府聘请河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蔡明园公园进行了修建性详细规划。公园的核心景区是:南山门、蔡明园广场、人工湖、假山、少儿游乐中心、游泳池、垂钓池、动物圈养区等。其中,公园南山门被誉为“亚洲第一门”,于1995年12月至2006年9月兴建,历时11年,总投资2800万元,由县政府和释明承法师共同兴建
70岁的艾某拿着5000元现金激动地对两位法官道:“谢谢法官,真的没有想到能这么快拿上钱,太感谢你们了…” 事情是这样的,2020年5月9日上午,艾某颤颤巍巍走进立案大厅,麦盖提县法院立案庭阿衣米尼萨·吐尼牙孜法官看到后,主动上前接待了这位老人,艾某诉称分别给三人借了款,为5000元、15000元、21000元,但是三人到期都没还钱,经立案法官引导,很快弄清了案件基本情况和法律关系,考虑到老人身体情况,三被告人均在同一个村,目前属于农忙时机,为了让老百姓少跑一次,决定主动下村调解。经立案法官多次电话沟通,三被告同意到村委会调解。 5月11日下午,麦盖提县法院两位法官来到距离县城30多公里的央塔克乡先锋村,经长达3个多小时耐心调解、释明法理,三起民间借贷纠纷在诉前得到圆满调解,其中一起案件当场支付5000元,另外两起案件21000元于今年7月1日前还清,15000元11月1日前支付
1月28日,正月初七,春节假期后上班第一天,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迅速从“节日状态”转入“工作状态”,充分把握春节期间部分被执行人在家过年的有利时机,大力开展节后执行,顺利执结一起近4年未结案件,迎来屏山法院执行工作的“开门红”。 该案系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被执行人范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儿子二人,2011年10月后,被执行人离家外出未归,未对孩子履行抚养义务,2019年5月,屏山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范某给付二孩子抚养费共计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张某作为二孩子法定代理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 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迟迟未执行到位
本报讯 (见习记者 覃琳雅)7月30日上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河池市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改革工作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自2020年10月1日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河池市市辖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改革工作,由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宜州区、南丹县、天峨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山县管辖范围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宜州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金城江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管辖范围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经释明,原告仍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被告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管辖。原管辖法院仍负责本辖区内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与执行,同时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办理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立案、调查、开庭、协调、宣判、送达、执行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