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360 号民事其他文书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0号 债 权 人 元大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强 债 务 人 白家庆 一、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新台币壹万伍仟零肆元,及自94年11 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八点二五计算 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计 算之利息,并赔偿督促程序费用新台币伍佰元,否则应于本 命令送达后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 议。 二、债权人请求之原因事实: (一)缘声请人即债权人原名“大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民国(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管银控字第10500320920号函核准,“大众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于107年1月1日与“元大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合并后将以“元大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续存 银行(均如证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叙明 。 (二)债务人白家庆前于民国94年10月27日,依据与声请人签 订之申请书,向声请人借款新台币(以下同)20000元整, 借款利息于每月27日结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约缴款 ,即丧失期限利益,并自94年11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八点二五计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偿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计算利息,讵料债务人经多次 催讨仍未缴纳,依约定债务人等已丧失期限利益,全部债务 应视为到期。为此特依民事诉讼法第508条之规定,爰状请 钧院鉴核,赐准对债务人发支付命令,促其清偿,以保权 益,至感德便。 释明文件:1、合并函影本一份、约定书影本一份、帐卡资 料一份。 三、如债务人未于第一项所示之不变期间内提出异议,债权人得 依法院核发之支付命令及确定证明书声请强制执行。 中 华 民 国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