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明
3月2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慑于法律权威,态度180度大转弯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申请执行人龙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李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龙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因李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龙某于1月9日向锦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本条是关于违约金过高问题行使释明权的规定
村小组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近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当地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村小组组长李某依法拘传,并对其处以500元罚款。 2015年2月,广昌县水南圩乡某村小组朱大爷将辛苦积攒的4万元借给本村村民杨某夫妇,用于对方在广州做生意
湘桥法院坚持为群众办实事,围绕潮州打造全域现代治理样板要求,积极探索行政非诉审查案件诉源治理及纠纷实质性化解新机制。近日,湘桥法院在全市首次诉前成功化解一宗行政非诉案件纠纷。 2021年7月9日,我市一货车在潮安区高速路段监测点被监测到涉嫌违规超限行驶
70岁的艾某拿着5000元现金激动地对两位法官道:“谢谢法官,真的没有想到能这么快拿上钱,太感谢你们了…” 事情是这样的,2020年5月9日上午,艾某颤颤巍巍走进立案大厅,麦盖提县法院立案庭阿衣米尼萨·吐尼牙孜法官看到后,主动上前接待了这位老人,艾某诉称分别给三人借了款,为5000元、15000元、21000元,但是三人到期都没还钱,经立案法官引导,很快弄清了案件基本情况和法律关系,考虑到老人身体情况,三被告人均在同一个村,目前属于农忙时机,为了让老百姓少跑一次,决定主动下村调解。经立案法官多次电话沟通,三被告同意到村委会调解。 5月11日下午,麦盖提县法院两位法官来到距离县城30多公里的央塔克乡先锋村,经长达3个多小时耐心调解、释明法理,三起民间借贷纠纷在诉前得到圆满调解,其中一起案件当场支付5000元,另外两起案件21000元于今年7月1日前还清,15000元11月1日前支付
本报讯 (见习记者 覃琳雅)7月30日上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河池市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改革工作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自2020年10月1日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河池市市辖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改革工作,由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宜州区、南丹县、天峨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山县管辖范围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宜州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金城江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管辖范围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经释明,原告仍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被告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管辖。原管辖法院仍负责本辖区内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与执行,同时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办理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立案、调查、开庭、协调、宣判、送达、执行等事项
清明前夕,为提高群众用火意识,防范森林火灾,构建“平安清明”,开化法院举行“树文明新风 防森林火灾”主题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了全县各乡镇村干部、村民代表、森林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社区群众、新闻媒体等百余人参加活动。 活动中,通过旁听五起因祭祀引起失火构成犯罪的案件庭审、法官释明说理等形式向群众和村民干部释明失火犯罪的严重性。同时,通过微博直播、电视、报纸、短信等平台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文明祭祀、森林火灾警示教育宣传,营造文明用火的浓厚氛围,树立文明祭祀新风
再申评会委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不得参与评议: 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参与再申诉案件原措施之处置或申诉程序。 再申评会委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再申诉人得向再申评会申请回避︰ 一、有前项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回避
多方协调,合力推进搭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连心桥” 2023年2月23日,吉林铁路运输法院组织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行政相对人来院,就胡某诉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召开了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座谈会。 自案件受理以来,承办法官多次了解各方情况并深入分析案情,在考虑到行政相对人的真实诉求后,决定以调促解,采用座谈会的方式多元化解行政争议。会上,承办法官首先向行政机关释法明理,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指出其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存在的不到位、不全面之处,并释明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屡有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之卖家被检举未依法申请税籍登记逃漏税。该局特别提醒,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应申办税籍登记有最新规定,依财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财税字第10904512340号令释,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于“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征点时(销售货物8万元、销售劳务4万元),应即向国税局申请税籍登记。 该局说明,过去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如果每个月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者,得暂免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其“每月销售额”之认定,以最近6个月之销售总额平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