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遭查封即将被拍卖,如何申请延缓执行?延缓1次可以多久?
依行政执行法第26条准用强制执行法第10条第1项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时,经债权人同意者,执行法院得延缓执行。每次延缓执行之期限不得逾3个月。债权人声请续行执行而再同意延缓执行者,以1次为限。每次延缓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经执行法院通知而不于10日内声请续行执行者,视为撤回其强制执行之声请。故义务人申请延缓执行须经全体债权人同意,每次可停止3个月,到期可再申请1次。
义务人如欲申请延缓执行,可请求移送机关具状向执行分署申请,亦得直接向执行分署递状或亲自到场申请(须释明理由,并检附相关证明资料),执行分署会转知全部债权人(含移送机关或其他债权人)同意后,始得延缓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