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不动产被拍卖后,是否会增加其它欠税?

立法院于96年1月及101年1月已修正税捐稽征法第6条规定,其条文如下:

“税捐之征收,优先于普通债权。土地增值税、地价税、房屋税之征收及法院、行政执行分署执行拍卖或变卖货物应课征之营业税,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

经法院、行政执行分署执行拍卖或交债权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货物,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分署应于拍定或承受五日内,将拍定或承受价额通知当地主管税捐稽征机关,依法核课土地增值税、地价税、房屋税及营业税,并由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分署代为扣缴。” 故101年以后民众之不动产经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分署拍卖后,均会依法代为扣缴相关之土地增值税、地价税、房屋税及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