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40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本院立(2022)粤01执6642号案执行。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6642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40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支付款项65321.30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