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年增订的刑法第185条之4肇事逃逸罪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因为肇事逃逸造成许多悲剧,立法院将法定刑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

肇事逃逸罪一共有四个要件: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逃逸,这次的释宪标的就是肇事逃逸罪的“肇事”要件,有没有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刑度是否符合罪刑相当、比例原则。

在法律明确性原则的审查中,由于肇事逃逸有刑事责任,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解释理由中指出:构成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应受较为严格之审查。

第一,“非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之事故,不构成肇事逃逸罪。解释认为并非一般受规范者所得理解或预见,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

第二,现行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个案“情节轻微,显然过苛”的情况,因为无法易科罚金,这个范围内,违反罪刑相当、比例原则,2年内失效。但如果没有“情节轻微,显然过苛”,刑度是合宪的。此外,102年修法前的6月以上5年以下,解释文也认为合宪。

第三,“故意”肇事后逃逸,也会构成肇事逃逸罪:这个部分可能是这号解释比较容易被忽略的地方。

最高法院102年第9次刑事庭会议决议认为:“故意”肇事的情况,并不会构成肇事逃逸罪,主要的原因在于行为人如果基于杀人、重伤害或伤害的主观犯意,开车撞伤人,本来应该评价在杀人、重伤、伤害或加重结果犯的刑责内,也无法期待他不逃逸。

777号解释明白地指出:“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之事故为该条所涵盖”,并没有不明确的情况,等同变更最高法院先前的刑事庭决议。一方面限缩“无过失”肇事、一方面扩张到“故意”肇事。

第一,在驾驶人就车祸事故的发生无过失的情况下,系属法院中的案件,法院应该判决无罪。有提起宪法解释的人民,可以声请再审或非常上诉。但就已确定的案件,黄虹霞大法官的意见书中指出解释并没有特别谕知,除了声请人以外,并无法获得救济(黄虹霞大法官意见书第10页)。

第二,解释文认为现行1年以上7年以下,如果有“情节轻微,显然过苛”的情况,违宪2年定期失效。那问题来了,在这两年之间,法律仍为有效的情况下,法院应该怎么处理?理由书第16段耐人寻味:“相关机关基于本解释意旨修正102年系争规定前,各级法院对驾驶人于事故之发生有故意或过失而逃逸,且无情节轻微个案显然过苛之情形者,仍应依法审判。”

如果没有情节轻微、显然过苛的情况,应该依法审判;那情节轻微、显然过苛,没讲。有一种法律解释方法称为反面解释,若A则B,若非A则非B。

若(A:没有情节轻微、显然过苛的情况),则(B:应该依法审判)

若(非A:情节轻微、显然过苛),则(非B:不应该依法审判)

蔡炯炖(第11页)跟罗昌发大法官(第8页)都在意见书中指出:法院应该暂停审判,等待修法后,再以从轻原则来审理。

第三,对于最高法院刑事庭决议认为“故意”肇事不构成肇事逃逸的见解,可能会被777号解释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