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之判决书,应于理由内分别情形记载下列事项:

一、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其认定之理由。

二、对于被告有利之证据不采纳者,其理由。

三、科刑时就刑法第五十七条或第五十八条规定事项所审酌之情形。

四、刑罚有加重、减轻或免除者,其理由。

五、易以训诫或缓刑者,其理由。

六、谕知没收、保安处分者,其理由。

七、适用之法律。

科刑时应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并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为科刑轻重之标准:

科罚金时,除依前条规定外,并应审酌犯罪行为人之资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过罚金最多额时,得于所得利益之范围内酌量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