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由的两种区分,以及视角的不同?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时候,会不经意地使用理由这个词。比如说:人们做这件事情的理由是blabla;或者说:检察官有理由逮捕你。 之类的。
如果稍加以区分的话,这两种对于“理由”的使用,意思有所不同。前者表达出:人们要做这件事情动机、态度、或是推动的可能情感与其它反应。但后者是在表达说:人们做这件事情是“合理的”,是给出一个justification。
我好奇的是,这两种理由的区分,是否跟人们所身处的观点有关系呢?我的意思是,当我讲出“检察官有理由逮捕你。”的时候,是否需要些前提或标准,而这些前提是只有特定的人,像是对于这套理由与以接受的人才有办法提出。而在这套理由或是标准之外的观察者则没有办法提出。还是说,观察者可以透过观察也同样地或得这套标准,并使得观察者也可以做出如同参与者那样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