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
鉴于黎常发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方某某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方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认定黎常发盗窃被害人吴某某、贺某银行卡内资金的数额不当,致责令黎常发退赔被害人的数额不准确,均应予以纠正。鉴于改变部分事实认定后,黎常发的犯罪数额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对其已经在幅度之内处以最低刑,量刑并无不当,不再调整
中山市华星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起诉佛山市杰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专利侵权案,案号为(2010)佛中法知民初字第72号,涉及专利号为200610035697.1、名称为“一种新结构变压器”的专利,原告主要要求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 我公司专利代理人尹文涛、谢自安、夏士军作为原告的代理人,首先到被告处所地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然后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对涉案的发明专利提起了2次专利无效程序,都没有成功,发明专利仍然维持有效;经过开庭审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如下: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院维持了原判
(一)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 (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三)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 (五)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019年8月7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蒋秾达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滥伐林木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至三年七个月,并处财产刑。 一审宣判后,蒋秾达等21人向江门中院提起上诉
发表时间:2016年12月01日 09:59 来源:人事处 编辑:人事处 点击次数:19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察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肯定大多数人都有这种疑问,缓期执行是什么?缓期执行要不要坐牢?接下来大律师在线的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吧! “缓期执刑称暂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决定是否适用刑罚的一种制度。” 分为两种: 一种缓刑考验期,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在不少刑事案子的代理中一些委托人会在当事人取保候审无望的情况下提出能否争取判处缓刑的要求.那么刑法对缓刑是怎么规定的?今天就谈谈这个问题供大家参考. 从法理上讲缓刑是一种刑罚是一种有条件地不执行的刑罚即符合刑法规定缓刑条件的犯罪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间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刑法规定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可以缓刑: (4)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同时刑法有条特别规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以上规定可见是否判处缓刑刑法主要考虑犯罪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缓刑后不再有社会危害性就适用缓刑如果缓刑后犯罪人有可能再危害社会的,即使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那么如何来判断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呢? 判断有无社会危害性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法学界目前有三种判断学说这里作一简单介绍: 1. 事实学说: 该学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实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 2. 侵犯学说: 该学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指对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的侵犯; 3. 属性学说: 该学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 目前刑法还没有对社会危害性作出规范性的定义所以在司法实践上通常由法官根据个案情况来判断.虽则是自由裁量但也有原则遵守: 1. 全面原则: 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要综合各种情况,全面分析认定; 1. 被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也不能少于二个月; 2.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3.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 缓刑之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即缓刑之人将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2. 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将撤销缓刑; 3. 违反缓刑的监督规定,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4.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答:对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结果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再次审理您的案件。若对我院的一审案件不服,可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问:上诉需要具备的条件? 答:上诉是您的权利,但要行使这项权利,必须符合几个条件:第一,须有资格,也就是您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才享有上诉权
1、报请程序 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250条以及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244条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程序如下: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给病人输液致死亡无照医生获刑10年【KOK体育app官方入口】 本文摘要:2011年5月31日晚,被告人胡某琼在该医院内对前来就医的病人覃某芳展开吊针输液的非法行医过程中,致被害人覃某芳因药物过敏反应丧生。广州日报珠海讯(记者陈治家通讯员谭炜杰)违例医院内的向警方医生,给病人输液因药物过敏病原人经查明,从2011年年初开始,原审被告人胡某琼在未获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米某年(在逃亡)违例经营的济群医院内展开非法行医。 2011年5月31日晚,被告人胡某琼在该医院内对前来就医的病人覃某芳展开吊针输液的非法行医过程中,致被害人覃某芳因药物过敏反应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