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种
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肯定大多数人都有这种疑问,缓期执行是什么?缓期执行要不要坐牢?接下来大律师在线的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吧! “缓期执刑称暂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决定是否适用刑罚的一种制度。” 分为两种: 一种缓刑考验期,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
由于法定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所以,首要的问题是确定法定最低刑即减轻处罚的基准点。从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来看,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果结合刑法第九十九条对于“以上”、“以下”及“以内”所作的解释来理解这个规定,则减轻处罚似乎也可适用法定最低刑本身,如此一来,必将造成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界限的相互混淆,使二者无法严格区别,显然,对于减轻处罚只能理解为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即判处法定最低刑之下的刑罚
我使用的《刑法学》是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21世纪法学创新系列教材”,马克昌教授主编的,03版。 在第十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的第三节“附加刑”中对于没收财产提到:是我国附加刑中唯一不能单独适用的刑种。 但是其他的资料好象又都说每收财产能单独适用,请问到底能么? 谢谢了~! 由法律明文规定所知,没收财产是完全可以独立适用的,该书作者的提法并无法律依据
摘要:很多人对法律不是很懂,有很多的人因为一时的冲动而犯了罪,他们在监狱是非常的后悔的,对于他们来说,最希望的事情就是减刑了,这里就涉及到了减刑了,那么减刑是什么?减刑的特点是什么?死刑减刑可以吗?以下乐清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欢迎阅读。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至二百五十一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据俄罗斯远东运输检察院新闻处发布消息称,一名乌苏里海关关员因收受贿赂协助从俄向中国出口锯材,被判处最严厉刑种剥夺自由7年半。 据新闻处指出,法院查明,2016年10月这名海关关员要求俄罗斯公司贿赂33万卢布(约合5200美元),以便畅通无阻地通过欧亚经济联盟海关边境运输锯材。 当地媒体报道称,据检察院人员证实,被告人曾为从事对华锯材出口的公司提供帮助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缓刑全部是当庭宣判的,所以缓刑既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是定期进行宣判,依据案情而定的。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