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使用的《刑法学》是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21世纪法学创新系列教材”,马克昌教授主编的,03版。
在第十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的第三节“附加刑”中对于没收财产提到:是我国附加刑中唯一不能单独适用的刑种。
但是其他的资料好象又都说每收财产能单独适用,请问到底能么?
谢谢了~!
由法律明文规定所知,没收财产是完全可以独立适用的,该书作者的提法并无法律依据。
1.2019年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有哪些?如何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2.2019年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意义有哪些?期限要如何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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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有多久?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5.没收财产能单独适用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