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
我使用的《刑法学》是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21世纪法学创新系列教材”,马克昌教授主编的,03版。 在第十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的第三节“附加刑”中对于没收财产提到:是我国附加刑中唯一不能单独适用的刑种。 但是其他的资料好象又都说每收财产能单独适用,请问到底能么? 谢谢了~! 由法律明文规定所知,没收财产是完全可以独立适用的,该书作者的提法并无法律依据
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刑法是很完善的,而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对于那些实施了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若给他人的人身安全带来了威胁,或者是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的行为,而且很多情况下都会剥夺其政治权利,那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什么意思?对此下面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a)对任意剥夺自由或以不符合《世界人权宣言》或有关国家所接受的相关国际法律文书中规定的相关国际标准的其他方式剥夺自由的案件进行调查; (b)征求和接受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并接受相关个人及其家属或代表提供的资料; (c)若有被指控任意拘留的案件提交至工作组,工作组需针对这些信息采取行动,紧急呼吁或函请有关国家政府澄清案件并/或提请其关注案件; (d)应政府的邀请进行实地考察,以便更好地了解各国的现况以及任意剥夺自由事件的根本原因; (e)就一般性问题拟订审议意见,以便协助各国预防和防范任意剥夺自由的做法,便于对今后的案件进行审议; 此外,人权理事会鼓励工作组在履行任务时: (a)与提交理事会审议的案件所涉各方进行合作和对话,特别是与那些提供了应予以适当考虑的资料的国家进行合作和对话; (b)与人权理事会的其他机制、联合国的其他主管机构和条约机构进行协作,铭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这种协调中的作用,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与这些机制重叠,特别是在处理理事会收到的来文和实地考察方面; (c)以审慎、客观和独立的态度完成任务。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于2015年2月2日至5日在日内瓦召开会议,以根据人权理事会 第20/16号决议继续编写《与任何因逮捕或拘留而被剥夺自由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有关的补救措施和程序基本原则和准则草案》 《与任何因逮捕或拘留而被剥夺自由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有关的补救措施和程序基本原则和准则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