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在不少刑事案子的代理中一些委托人会在当事人取保候审无望的情况下提出能否争取判处缓刑的要求.那么刑法对缓刑是怎么规定的?今天就谈谈这个问题供大家参考.
从法理上讲缓刑是一种刑罚是一种有条件地不执行的刑罚即符合刑法规定缓刑条件的犯罪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间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刑法规定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可以缓刑:
(4)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同时刑法有条特别规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以上规定可见是否判处缓刑刑法主要考虑犯罪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缓刑后不再有社会危害性就适用缓刑如果缓刑后犯罪人有可能再危害社会的,即使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那么如何来判断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呢?
判断有无社会危害性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法学界目前有三种判断学说这里作一简单介绍:
1. 事实学说: 该学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实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
2. 侵犯学说: 该学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指对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的侵犯;
3. 属性学说: 该学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
目前刑法还没有对社会危害性作出规范性的定义所以在司法实践上通常由法官根据个案情况来判断.虽则是自由裁量但也有原则遵守:
1. 全面原则: 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要综合各种情况,全面分析认定;
1. 被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也不能少于二个月;
2.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3.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 缓刑之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即缓刑之人将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2. 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将撤销缓刑;
3. 违反缓刑的监督规定,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4.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