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应按物之性质,依通常程序从速检查其所受领之物。如发见有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之瑕疵时,应即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为前项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检查不能发见之瑕疵外,视为承认其所受领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后发见者,应即通知出卖人,怠于为通知者,视为承认其所受领之物。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迟延给付时,须经债权人定一定之期限催告其履行,而 债务人于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始得解除契约者,债权人催告所定期限 虽较约定期限为短,但如自催告时起,已经过该约定之期限,债务人仍不 履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解为债权人得解除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