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人未将运送物之达到,通知受货人前,或受货人于运送物达到后尚未请求交付运送物前,托运人对于运送人如已填发提单者,其持有人对于运送人,得请求中止运送,返还运送物或为其他之处分。前项情形,运送人得按照比例,就其已为运送之部分,请求运费,及偿还因中止返还或其他处分所支出之费用,并得请求相当之损害赔偿。
受货人受领运送物并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不为保留者,运送人之责任消灭。运送物内部有丧失或毁损不易发见者,以受货人于受领运送物后,十日内将其丧失或毁损通知于运送人为限,不适用前项之规定。运送物之丧失或毁损,如运送人以诈术隐蔽,或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者,运送人不得主张前二项规定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