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运送人对于承运货物之装卸、搬移、堆存、保 管、运送及看守,应为必要之注意及处置”,乃运送人之基本注意义务“ 运送契约或载货证券记载条款、条件或约定,以免除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 对于因过失或本章规定应履行之义务而不履行,致有货物毁损灭失之责任 者,其条款,条件约定不生效力”,同法第一百零五条亦有明文规定。是 运送人或船长如将货物装载于甲板上,致生毁损或灭失时,依同法第一百 十七条前段规定,固应负赔偿责任,即有该条但书规定经托运人之同意或 航运种类或商业习惯所许之情形,而将货物装载于甲板,对于前开第一百 零七条所定基本注意义务,运送人仍应遵守,不得免除,如以契约约定, 运送人对甲板装载之货物,不尽此项法定基本注意义务,仍不负赔偿责任 ,依前开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应属无效,法理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