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请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立法于民国18年1月29日(非现行条文) 公布于民国18年2月5日 废止,国籍法施行细则 → 第一条 (未施行本法前,已取得、丧失或回复国籍者之效力) 在国籍法及本条例施行前,依前国籍法及其施行规则已取得或丧失或回复中华民国国籍者,一律有效。 第二条 (因婚姻、认知、收养及随同归化取得国籍之转报备案及公布) 依国籍法第二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八条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者,由本人或父或母声请住居地方之该管官署核明,转报内政部备案,并由内政部于国民政府公报公布之,其住居外国者,得声请最近中国使领馆转报。 第三条 (声请归化之程序及应备书件、许可归化证书之发给及公布) 依国籍法第二条第五款愿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者,应由本人出具左列书件,声请住居地方之该管官署转请内政部核办: 内政部核准归化时,应发给许可证书,并于国民政府公报公布之
联合数位文创股份有限公司订于108年12月28日(周六)起至109年3月19日(周四)办理“超‧大恐龙展”,惠请协助转请贵属高中(含)以下各级学校及幼儿园托儿所公告周知,鼓励师生及家长踊跃参与,并规划进行校外教学之参考依据,请查照。 张贴者:2019年9月30日 上午12:36Meng-LingShih 主旨:联合数位文创股份有限公司订于108年12月28日(周六)起至109年3月19日(周四)办理“超‧大恐龙展”,惠请协助转请贵属高中(含)以下各级学校及幼儿园托儿所公告周知,鼓励师生及家长踊跃参与,并规划进行校外教学之参考依据,请查照。 一、为充实自然与科学领域的多元学习与认知,本公司引进被誉为世界三大、亚洲最重要的恐龙发掘与研究基地之一的日本福井县立恐龙博物馆所藏珍品,包含17只恐龙全身骨骼、根据专业学术理论基础打造的超拟真机械恐龙等多样化石标本与复原模型来介绍恐龙研究的最前线资讯,民众可透过近距离观赏众多具备研究依据的珍贵展品及现场有趣的互动体验,让学习跳脱书本框架,展览寓教于乐、内容丰富精采,适合各年龄层参观,亲子共赏! (一)展览时间:108年12月28日(周六)起至109年3月19日(周四),每日10:00~18:00(除夕休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