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局
财务局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职能局,负责拟定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运作,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财务预、决算管理,负责各类资助项目的经费拨款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国有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对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拓展自然科学基金经费来源。财务局下设四个处。 负责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和行政经费的决算工作,指导、监督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指导、检查、监督各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 拓展科学基金经费来源; 负责各类基金项目经费和行政经费的拨款工作; 对科学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负责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并对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和核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医美招聘分享:员工离职没别的,就这几点。干得多,拿得少。这就需求公司绩效考核要及时的跟进,作为一家正在生长的公司,职工不太会计较这些东西,不过对现已十分完善的公司,绩效考核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北京智得伟业科技有限公司2005年成立,是一家富有创新性和追求卓越精神的科技公司,本着“诚信经营,创新致远”的理念,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先进、适用的信息技术应用。 公司位于北京中关村生命科学园珠江摩尔国际大厦,依托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已签约服务中国科技馆、中国地震局、西安机电所、漯河财务局、国家卫健委、济南粮食总局、中国企业发展协会、中国特殊设备研究所等企事业单位提供IT相关设备及技术支持。 我们通过不断创新,质量服务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倡导行业标准,努力打造真正享有盛誉的IT服务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亚博全站入口】 财税〔201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希望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获取金融反对,更进一步增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报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定的借款合约减免印花税。 本文摘要:财税〔201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希望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获取金融反对,更进一步增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报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定的借款合约减免印花税。 财税〔201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希望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获取金融反对,更进一步增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报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定的借款合约减免印花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 各地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规范》精神,帮助广大会计人员全面理解《规范》内容,准确把握《规范》提出的要求,将有关要求落实到具体会计工作中,使其成为广大会计人员普遍认同和自觉践行的行为准则;应当推动高校财会类专业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将《规范》要求有机融入教学内容;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将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作为评价、选用会计人员的重要标准。
公积金贷款购二套房最低首付降低至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文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备固定资产加快保险费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快保险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的购置的固定资产,可延长保险费年限或采行加快保险费的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备固定资产加快保险费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快保险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的购置的固定资产,可延长保险费年限或采行加快保险费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的购置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多达100万元的,容许重复使用算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出来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仍然分年度计算出来保险费;单位价值多达100万元的,可延长保险费年限或采行加快保险费的方法
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由中国黄金协会定额编制委员会组织修编的《黄金工业工程建设预算定额》(2014版),是继《黄金工业工程建设预算定额》(2008版)之后,黄金行业唯一的指导施工企业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成本的实用工具书。该书共7册(8本),内容分别为:矿山井巷工程(直接费、辅助费)、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矿山剥离工程、矿山尾矿工程、矿山电气设备及管线安装工程、概预算费用、材料统一定价等。 建办标[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就进一步改进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 (一)企业在申请晋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时,应确保网上申报材 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