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职进修手册(电子版)
一、律师于执行业务期间每年应接受至少八小时之在职进修课程,且其中至少包括二小时之法律伦理或律师伦理课程。但年满六十五岁以上且未实际执行业务者,不在此限。(律师在职进修办法第2条第1项)
二、律师洗钱防制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三款之业务者,于执行业务期间每一年应接受至少二小时之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之在职进修课程,但年满六十五岁以上且未实际执行业务者,不在此限。但加入地方律师公会及本会未满6个月者,自次一年度开始计算在职进修时数。(律师办理洗钱防制作业在职进修办法第2条)
三、进修证明请妥善保管,律师每二年应接受并配合其所加入为一般会员之地方律师公会随机抽样查证在职进修纪录,抽查时间及方式应依各地方公会规定办理。
四、律师参加在职进修之课程,应全程参加,不得有委托他人代为上课或将纪录表转请他人代为用印等情。
本网站相关资料仍以本会书面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