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关于和解之债务人或破产人应负义务及应受处罚之规定,于左列各款之人亦适用之:
一、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执行业务之股东。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三、其他法人之董事或与董事地位相等之人。
四、债务人或破产人之法定代理人、经理人或清算人。
五、遗产受破产宣告时之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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