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护令之有效期间为二年以下,自核发时起生效。

通常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得依当事人或被害人之声请撤销、变更或延长之。延长保护令之声请,每次延长期间为二年以下。

检察官、警察机关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为前项延长保护令之声请。

通常保护令所定之命令,于期间届满前经法院另为裁判确定者,该命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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