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机构
第一条 国民政府主席、国民政府委员会等职权之停止
国民政府主
第一条 (国民政府主席、国民政府委员会等职权之停止) 国民政府主席、国民政府委员会及其五院外之直辖机关行使原有之法定职权,应于依宪法产生之总统就职之日,即行停止。 立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职权,应于依宪法产生首届立法院集会之日,即行停止。 监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职权,应于依宪法产生首届监察院集会之日,即行停止
第一条 (国民政府主席、国民政府委员会等职权之停止) 国民政府主席、国民政府委员会及其五院外之直辖机关行使原有之法定职权,应于依宪法产生之总统就职之日,即行停止。 立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职权,应于依宪法产生首届立法院集会之日,即行停止。 监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职权,应于依宪法产生首届监察院集会之日,即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