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民国90年11月12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贵公司被检举输入销售仿袭之“○○”造型玩具,违反公平交易法 案,业经本会九十年十一月八日第五二二次委员会议决议处分,兹 检送处分书一份,请 查照。 说明:贵公司如逾期未依前开处分书主文停止违法行为,本会将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之事业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新台 币五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为 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按次连续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 下罚锾,至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为止。”续行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