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民国89年12月11日 主旨:关于本会主动调查贵公司刊登美容职业训练广告涉有不实,违反公 平交易法案,业经本会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第四七四次委员会议决 议处分,兹检送处分书一份,请 查照。 说明: 一、依据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八十八职企字第八八0 00八0四号函办理。 二、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违反本法规 定之事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 得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逾期仍不停止、改 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继续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 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按次连续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千万元 以下罚锾,至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为止。”贵公 司倘在前开处分书送达后,未依前开处分书主文停止违法行为,本 会将依法续行处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 89.12.11. (89) 公参字第八八一0三0五-00九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