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无固定住居所(现在内政部入出国移民署北区事务大队宜兰收容所收容中)
上列声请人因声请续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受收容人自民国110年12月7日起暂予收容,声请人于该期间届满5日前声请续予收容。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8条第1项):
☑无相关旅行证件,不能依规定执行。
☑有事实足认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愿自行出国之虞。
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8条之1第1项):
1.精神障碍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将影响其治疗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2.怀胎五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未满二个月。
5.衰老或身心障碍致不能自理生活。
6.经司法或其他机关通知限制出国。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无其他收容替代处分可能,非予收容显难强制驱逐出国。
续予收容之声请为有理由,受收容人应准续予收容,依行政诉讼法第237条之14第2项后段规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应于裁定送达后5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应附缮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