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合于宪法的“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2022年2月间,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2号“强制道歉案”,判决主文谓:“民法第195条第1项后段规定:‘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所称之‘适当处分’,应不包括法院以判决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宪法保障人民言论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释字第656号解释,于此范围内,应予变更。”
强制道歉合宪吗?
台湾现行民法和刑法都有针对妨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允许被害人透过诉讼来救济,前者是侵权行为,后者是妨害名誉罪章之罪,民事法院在判决被告应赔偿之余,有时会宣告应公开在报纸、网站道歉,以回复被害人名誉,但这样的作法,最近被大法官的宪法法庭宣告违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