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
何谓合于宪法的“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何谓合于宪法的“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2022年2月间,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2号“强制道歉案”,判决主文谓:“民法第195条第1项后段规定:‘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所称之‘适当处分’,应不包括法院以判决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宪法保障人民言论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释字第656号解释,于此范围内,应予变更
刑法的二百四十六条中对诽谤罪有了定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
刑法的二百四十六条中对诽谤罪有了定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用以贬低他人的人格、名誉情节严重者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