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声字第 249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假释中交付保护管束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声字第249号 声 请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受 刑 人 罗明宗 上列受刑人因窃盗等案件,声请人声请于假释中付保护管束(10 9年度执声付字第55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罗明宗假释中付保护管束。 理 由 一、声请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罗明宗因窃盗等案件,经本院判 处有期徒刑2年6月确定,于民国107年1月28日送监执行,嗣 经法务部于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释,爰依刑法第93条第2项 、刑事诉讼法第481条第1项规定,声请裁定于受刑人假释中 付保护管束等语。 二、按刑法第93条第2项规定,假释出狱者,在假释中付保护管 束。又刑法第93条第2项之付保护管束,由检察官声请该案 犯罪事实最后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诉讼法第481条第1项 定有明文。 三、经查,受刑人前因窃盗、毒品案件(5罪),先后经本院分 别判处有期徒刑6月、6月、7月、2月、5月确定,上开5罪嗣 经本院以107年度声字第3954号裁定定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8 月确定;复因窃盗案件(3罪),先后经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及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月、2月、8月确定,上开3罪嗣经 本院以108年度声字第817号裁定定应执行有期徒刑10月确定 ,上开各罪接续执行,于107年1月28日入监执行,并于109 年1月13日经法务部核准假释等情,有法务部矫正署109年1 月13日法授矫字第10901506041号函暨检附该署台南第二监 狱假释出狱人交付保护管束名册及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 录表各1份在卷可凭,是本院认受刑人业经法务部核准假释 ,声请人以本院系犯罪事实最后裁判之法院,声请裁定受刑 人于假释中付保护管束,核无不合,爰依刑事诉讼法第481 条第1项、刑法第93条第2项、第96条但书,裁定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09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吕超群 上列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裁定,应于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叙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状。 书记官 陈美文 中 华 民 国 109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