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动产为信托财产,受托人依信托本旨移转信托财产与委托人以外之归属权利人时,应由归属权利人估价立契,依第十六条规定之期限申报缴纳赠与契税。
纳税义务人应于不动产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及分割契约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请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具契税申报书表,检附公定格式契约书及有关文件,向当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契税。但未办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之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分割,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报。
不动产移转发生纠纷时,其申报契税之起算日期,应以法院判决确定日为准。
向政府机关标购或领买公产,以政府机关核发产权移转证明书之日为申报起算日。
向法院标购拍卖之不动产,以法院发给权利移转证明书之日为申报起算日。
建筑物于建造完成前,因买卖、交换、赠与,以承受人为建造执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变更起造人名义并取得使用执照者,以主管建筑机关核发使用执照之日起满三十日为申报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