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人民法院根据宁波同心阀门管件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13日裁定受理宁海县宇洲机械厂(以下简称“宇洲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为宇洲厂管理人。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作为宇洲厂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审查工作,现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人应于2021年1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能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债权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具体事项请查看《债权申报须知》):

1.债权人为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五证合一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签字确认);若委托律师申报债权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所指派函。

3.申报的债权的证据(如: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三、宇洲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2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