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处置处长、副处长各一人,简任秘书三人;

处长承院长之命,主管本处事务;副处长协助处长处理本处事务;简任秘书襄助处长、副处长督导本处业务。

本处分六组办事;业务职掌如下:

一、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政治献金法及游说法所定之申报(请)受理、审核(查)等事项。

二、前款法律所涉案件之查核(调查)、罚锾、没入、追缴、行政争讼、移送检察机关及行政执行等事项。

三、第一款法律所涉行政规则、书表格式之订定、修正及法令宣导事项。

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补正或注记之通知、档案管理、移转或销毁等事项。

五、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政治献金专户(会计报告书申报)资料及游说登记(申报)资料之建档、刊登公报、公告(公开)及查阅(阅览)等事项。

六、廉政委员会及廉政案件审议小组之会务事项。

七、其他有关执行第一款法律及廉政业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