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人于知悉过往年度申报资料有误差之情形,除可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审核及查阅办法第6条更正外,亦得简化迳以104年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网络系统提供之保险资料办理更正申报。

2.为衡平简化保险项目之更正申报作业及更正申报资料并原申报资料保存之完整性,又考量公职人员因职务异动,致丧失本法第2条所定应申报财产之身份者,原申报资料仍保存于原受理申报机关(构)并未移转,认保险更正申报可迳以“104年透过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网络系统提供之保险资料”,向申报资料之“最后保存机关”以含括声明方式一次更正数年度保险申报资料;申报人倘具有数职务,同时向监察院及政风机构申报者,则需各办理更正1次。

3.申报人如104年定期申报期间未授权取得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网络系统提供之资料,针对保险项目欲更正申报者,亦得比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