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房产2年内转售有奢侈税的问题,其中若是透过赠与再转售房屋,也得留意是否符合奢侈税课征范围,一般来说,“受赠”如父母赠送子女、夫妻赠与都必须获赠后持有2年出售才免奢侈税;若属“受遗赠”因继承遗产立即转售则没有奢侈税问题。

获赠转售房产是否课征奢侈税?要注意小细节。(好房News记者陈韦帆摄影)

受赠房产转售的奢侈税课税税率,除了按照持有1年内税率15%、超过1至2年内税率10%之外,奢侈税的课税基准则是按照“房屋部分”课征,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举例,A父亲在2013年3月赠与1笔房产给儿子B,当年度的“房屋评定标准价格”为300万元、土地公告现值700万元。

儿子B在同年8月以2000万元(土地1400万元、房屋600万元)出售房产,因为持有满1年奢侈税税率为15%,是以600万元“房屋部分”换算,总共需申报90万元。

“受赠”行为包括父母赠与给子女、夫妻互赠,上述2种行为转售房产都必须持有2年才免征奢侈税,而获得遗产的“受遗赠”,则不受奢侈税规范。在夫妻赠与的部分,若夫妻持有非自用住宅,以互赠方式再出售,则是以获赠时间开始计算,而非加乘双方持有时间。

至于“受赠”房产出售而缴纳的奢侈税也属交易成本,中区国税局指出,个人出售因赠与而取得的房产所得,属于《所得税法》第14条的财产交易所得,其中缴纳的奢侈税为出售房屋必要费用,可计算在房屋交易损益列举申报,除此之外,包含契税、印花税、代书费、规费、公证费及中介费等都可列报。

以前述案例来说,B申报年度综合所得税时,该房产的财产交易所得为200万元(售价600万元-受赠时房屋评定标准价格300万元-奢侈税90万元-其他费用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