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住的房地产,持有未满2年,销售时要课征奢侈税,而非自用的车位同样要课征奢侈税。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如果持有未满2年的房地产出售,只有自用房地,以及与房地并同使用且随房地出售的车位,才能免征奢侈税。

北区国税局表示,日前接获纳税义务人要求退还已自行申报缴纳的奢侈税,纳税义务人主张,出售持有未满2年的独立权状车位,但却是并同其持有超过2年的房地销售,认为自己应该不用缴车位的奢侈税,因为先前已自行申报缴纳,因此要求国税局退还。

国税局发现,这名纳税义务人出售的车位,属于有独立权状的车位,且未满2年。税务人员现场稽查时也发现,这个车位在出售前是出租给他人使用,不是自用,基于这2个理由,认为纳税义务人出售该车位,本来就要缴纳奢侈税,因为决定不退还。

国税局解释,奢侈税课税对象为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之都市土地,停车位如果符合以上规定,当然就要依照同条例定,课征奢侈税。

如果房地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只有1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者,持有2年内出售,免征奢侈税,也就是属于自用者免征奢侈税。

免征奢侈税的规定,并不包括无法供居住的停车位在内;但如果停车位本来就是与自住房地并同使用,且该自住房屋符合免征奢侈税规定的话,该停车位与自住房地并同销售时,可以免征奢侈税。

国税局解释,车位一般有2种,一种是法定车位,通常屋主会自用,另外一种是奖励车位,具有独立权状,可单独销售,一屋有2个车位如果都是自用,且并同自用房屋出售,可以从宽解释为免征奢侈税;同样情形下,如果车位出租,即使连同自用房地出售,也不能免征奢侈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