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着!协议由买方支付奢侈税,还是被“追税”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财政部国税局表示: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以下简称奢侈税)条例中所称“销售价格”,系指销售货物或劳务时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在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故买方支付卖方之奢侈税税款,系属卖方收取价金之一部分,应计入销售价格计算。

举例来说:许君于2011年7月19日取得并完成移转登记之土地,2011年10月12日订定销售契约以5000万元出售,持有期间在1年以内,许君乃于同年11月11日以销售价格5千万元依税率15%计算申报缴纳奢侈税750万元,惟查买卖双方除签订买卖契约书外,另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买方支付卖方因系争土地买卖所产生之奢侈税税额750万元,则该笔协议由买方支付之奢侈税,依照奢侈税条例规定,仍应属卖方收取价金之一部分,应计入销售价格课征奢侈税,所以许君申报销售价格应为5750万元,依税率15%计算奢侈税为862万5000元。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奢侈税条例第2条第1项第1款、第4条第1项、第8条第1项及财政部2014年4月21日台税财产字第10300025640号函释规定,不动产奢侈税系由卖方负缴纳义务,按其销售时收取之全部代价课征,所以不论买卖契约是否载明买卖价金有无包含奢侈税税款,或有无另协议由买方支付(补贴)卖方应纳之奢侈税款,只要是由买方支付或补贴卖方所应缴纳之奢侈税款,均属买卖对价之一部分,应依规定计入销售价格课征奢侈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