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由中华民国全国青年创业总会及中华民国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全国联合会主办;本会协办之,订于107年10月2日假新竹市劳工育乐中心二楼大礼堂举办,意者请至网站报名参加。名额有限,请尽速报名。
二、 日期:107年10月2日(星期二)下午二时至五时。
三、 地点:新竹市劳工育乐中心二楼大礼堂(新竹市田美三街2号2楼)
1. 提醒您,因此为经济部中小企业处计划,报名时,若有管顾公司或是其他公司行号,请用公司名义报名;若无则用事务所名称报名。
2. 本次课程时数将汇整给全联会呈报财政部。
3. 为响应环保,请自备杯子,本课程不提供纸杯。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自动免除客户积欠的货款,如无法提供佐证债权确实不能收回的资料,将无法认列呆账损失。
南区国税局说明,营利事业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如有因债务人倒闭、逃匿、和解或受破产宣告等原因,使得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或者是债权有逾期2年,经催收后,还是无法收取本金或利息的情形,只要能提出符合税法规定的证明文件,例如邮政事业无法送达的存证函或法院裁定书、债权凭证等,就可以视为实际发生呆账损失,列报为费用。
不过要注意的是,营利事业如自动免除他人债务,因货款并非确实无法收回,依规定不得列报呆账损失。该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发现该公司列报呆账损失200余万元,并注明属对乙公司103年度未收取的应收货款,因乙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故自行放弃向乙公司求偿该笔货款,并直接于账上列报为呆账损失,经查得乙公司并无倒闭、逃匿、和解或破产情形,甲公司也未进行催收,且无法提出确实不能收回债权的证明文件,该局乃剔除该笔呆账损失,核定应补缴税款30余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如有账款无法收回,而要申报呆账损失时,务必要有合于税法规定的证明文件,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将有专人为您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综合规划科蔡审核 06-2223111-8055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今年办理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仍应以其全年应纳税额之半数,减除尚未抵缴之扣缴税额,计算应纳税额,于申报前自行缴纳。
该局指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71条有关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只须办理结算申报,无须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而将营利所得直接归课资本主或合伙人综合所得税的新规定,系自108年5月办理107年度营所税结算申报时才开始适用,所以请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多加留意,以免申报错误,以维自身权益。
如有任何疑义,欢迎拨打免付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洽辖属分局、稽征所,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