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国税局表示,建设公司每推出新建案时,常会利用广告,增加曝光率,以提高销售成绩,但如果是与地主合建分售的话,该建案的广告费应按房屋与土地的售价比例分摊后,方得列报为公司广告费。
该局说明,建设公司与地主采合建分售房屋及土地,建设公司为促销目的所支付的广告费,因其广告效益已及于土地,自应依售价分摊于房地,再分别计算损益,才算合理,因此,基于收入费用配合原则,归属地主销售土地部分的相关费用,包括广告费等等,是不能从公司销售房屋收入中减除,公司如有代地主负担的广告费,是不得列报为公司的费用。
该局进一步说明,日前查核甲建设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列报广告费300万元,因甲公司系与地主采合建分售方式销售建案,并约定房地售价比例为4:6,甲公司虽主张已与地主约定销售合建房地的广告费全数由建设公司负担,但在税务申报上,仍应按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8条规定,房屋与土地的售价比例,将属于地主出售土地应负担的广告费180万元[300万元×6/(4+6)=180万元〕,予以剔除补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