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报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7月1日以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19年7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
营利事业支付员工健康检查费应列为薪资费用或职工福利?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迩来有公司来电询问支付员工健康检查费用应列报职工福利?抑或属员工薪资所得办理扣缴申报? 该局说明,公、教、军、警、公私事业之职工,由服务单位支领或给付之健康检查费,系属职务上取得之补助费,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之薪资所得,依法应并计取得年度综合所得总额课税。另营利事业补助员工之健康检查费用,并不因系由员工检据核销,或由服务单位直接支付健检机构而有所不同,均应列为员工薪资所得课税。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依照劳工安全卫生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对于在职劳工应施行之定期健康检查,及对于从事特别危害健康之作业者,应定期施行特定项目之健康检查,其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负担之健康检查费,与一般定期健诊性质有别,可适用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第81条第5款及第8款规定核实认定,列为职工福利,不视为劳工薪资所得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申报综合所得税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时,原则上仅限父母扶养5岁以下的“子女”始可申报减除,但父母有死亡、失踪、长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亲权的“因故”情形之一,而由祖父母实际负担扶养义务者,如符合列报其他亲属免税额的规定,且无所得税法第17条第3项所规定的“3种不适用情形”,则可以由祖父母于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减除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 该局说明前揭的“因故”情形,除“死亡”可由稽征机关依户籍登记资料查询,免检附证明文件外,其余情形纳税义务人应于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检附警察局查询人口报案单、在监证明、停止亲权裁定确定证明书或其他足资证明文件,以供稽征机关认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3种不适用情形”,系指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幼儿学前特别扣除及长期照顾特别扣除之规定:(一)经减除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及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后,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适用税率在20%以上
配合“民法”成年年龄由20岁调降为18岁,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修案”与“所得税法第17条条文修正案”,将法规中的成年年龄下修为18岁,或改为适用新版民法规定之文字叙述。 三读条文指出,遗赠税法修正项目为遗产税当中的“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目前税法规定,家人过世时,如果留下子女等辈分较低的直系亲属,可以从遗产总额当中扣除50万元,不必课税;依现行规定,如果留下的家人未满20岁,每差一岁,还可多扣50万元。官员说,配合民法修正,税法当中的“未满20岁”将改为“未成年”;满“20岁以上”则改为“已成年”,因此未来民法成年规定施行后,遗产税扣除额规定会一并修正
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财政部109年4月13日公告,依税捐稽征法第10条规定,108年度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展延为同年5月1日至6月30日。卫生福利部考量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为首年实施,为了保障民众权益,故同步放宽取得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之时程,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109年6月30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书,可列报108年度长照扣除额。 提醒民众申报108年度长照扣除额,于今(109)年5月报税时应备妥之证明文件如下: 1.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者:108年度有效之聘雇许可函影本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如股份或存款)所生之孳息(如股利或利息)属继承人办理遗产过户年度之所得,应课征继承人办理遗产过户年度之综合所得税,而不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 该局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日后遗产所生之孳息,系属继承人之所得,惟继承人按遗产分割协议向公司或金融机构办理遗产过户前,因未受领遗产所生之孳息,尚无须就该孳息课征继承人综合所得税,俟继承人依法办妥遗产过户时,继承人就被继承人死亡日起至继承人完成遗产过户期间累积之孳息,全数并入遗产过户年度之所得,依法课征所得税。另被继承人死亡日前发生之孳息,如于其生前尚未受领者,则属被继承人遗留之权利,应并入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免予课征所得税
继承或受赠长辈传下的免税农地,须留意免税资格的列管期,高雄国税局表示,申请免征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农业用地,若于列管期间内未作农业使用,将被追缴应纳税赋。 高先生的父亲2018年将土地过户到他名下,直到最近才突然被国税局通知,要补征当年的赠与税,让原本持有土地的老父亲十分困扰。 国税局官员表示,高先生父亲是在2018年6月25日,将名下坐落于高雄市阿莲区的农地赠与高先生,也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赠与税申报,不过当时列报此笔赠与土地时,有强调是作农业使用,争取到不计入赠与总额,国税局也有核发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专业性劳务之提供如符合以技艺自立营生、自负盈亏并负担执业之成本及费用等要件者,始属执行业务所得;如劳务之提供具专属性、从属性、受雇主指挥监督及竞业禁止规范等特性,则属薪资所得。 该局举例说明,吴君9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取自A公司之执行业务收入457147元,经该局以系争收入属薪资所得,乃归课其97年度综合所得税。吴君不服,主张其代理A公司承揽保险,该笔收入应属执行业务所得,案经复查、诉愿均遭驳回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财政部考量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忧心报税期间人潮聚集可能的风险,公告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报期间全面延长1个月为109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会计年度采历年制之营利事业应在前揭期间填具结算申报书向国税局办理申报,如未依规定期限办理结算申报,惟在国税局填发之滞报通知书送达前已自行申报者,依所得税法第108条规定,应按核定应纳税额另征10%滞报金,加征之滞报金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最低不得低于1500元,另亦无法享有盈亏互抵之租税优惠。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全年所得额300万元,列报扣除以前年度核定之亏损100万元,课税所得额200万元,计算应纳税额34万元(200万×17%),惟因人员疏失于107年6月1日始办理结算申报,已逾申报期限107年5月31日,故无法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之租税优惠,除核定应纳税额为51万元(300万×17%)补征税款17万元外,另按应纳税额加征10%滞报金3万元。
建设公司推新建案时,常利用广告增加曝光率,提高销售成绩,南区国税局昨(25)日表示,建商在列报费用时,常见两大错误,第一、预售屋管理费用属于一般管理行政工作的费用,与促销行为发生的推销费用性质不同,不得递延列帐;第二、如果建商是与地主合建分售,建案的广告费应按房屋与土地的售价比例分摊后,才能列报为公司广告费。 南区国税局指出,建商可能透过刊登报章杂志、大型广告看板或电视广播等方式支出的广告费,属于房子未交屋前所发生的推销费,应按递延费用列帐,并在房屋出售时列为该年度的费用。不过,预售屋的管理费用属于一般管理行政工作的费用,与促销行为发生的推销费用性质不同,不得递延列帐,要列为当年度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