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财政部考量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忧心报税期间人潮聚集可能的风险,公告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报期间全面延长1个月为109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会计年度采历年制之营利事业应在前揭期间填具结算申报书向国税局办理申报,如未依规定期限办理结算申报,惟在国税局填发之滞报通知书送达前已自行申报者,依所得税法第108条规定,应按核定应纳税额另征10%滞报金,加征之滞报金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最低不得低于1500元,另亦无法享有盈亏互抵之租税优惠。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全年所得额300万元,列报扣除以前年度核定之亏损100万元,课税所得额200万元,计算应纳税额34万元(200万×17%),惟因人员疏失于107年6月1日始办理结算申报,已逾申报期限107年5月31日,故无法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之租税优惠,除核定应纳税额为51万元(300万×17%)补征税款17万元外,另按应纳税额加征10%滞报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