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次
第十八次中国物流学术年会定于2019年11月15-17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本次会议将提出学会工作报告,选举增补部分理事、常务理事。请有意向并符合条件的会员于10月31日前提交《中国物流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申请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及相关规定,现将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公司”)与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生命资产”)就我公司资产委托管理事宜签订《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资产委托管理协议》(2017年)(下称“委托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2017年3月10日,我公司与生命资产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我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生命资产对我公司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生命资产为我公司股东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的相关规定,生命资产系我公司关联方,且此项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属于重大关联交易
挖贝网9月10日,圆通速递(600233)董事局于2021年9月9日收到公司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林凯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林凯申请辞去副总裁及财务负责人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局之日起生效,林凯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由中华口腔医学会口腔颌面放射专业委员会主办的第十八次全国口腔颌面医学影像学专题研讨会暨口腔颌面医学影像学新进展学习班拟于 2020 年 11 月在云南省大理市举行,请大家踊跃报名参加。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口腔颌面锥形束 CT 临床应用新进展及规范化应用”。同期还将举行口腔颌面医学影像学病例展示和讨论,在扩展临床知识的同时,强化口腔颌面医学影像的诊断思路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4月1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办公楼二楼会议室顺利召开,公司董事参加了会议,股东、监事、上市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及公司经营班子部分人员列席了会议。其中,独立董事和上市中介机构以视频形式参加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刘国强主持
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余晓洁、王聪)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旨在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
编者按:举世瞩目的中国***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将于今年第四季度隆重召开。4月,上海市集体(合作)经济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向党中央建言,希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推动我国城镇集体经济新一轮的改革发展,迎来集体经济新的春天。此议得到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的大力支持,其与上海市集体(合作)经济研究会共同撰写了“关于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重申发展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建议”,并于7月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向党的十八大报告起草组提出书面建议,呼吁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重申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
新华社北京5月11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次委员长会议11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环亚app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5月18日在北京举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即将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